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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爰自97年5月23日 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登記時請記得攜帶:
結婚書約(包括證人2人簽章)
雙方國民身分證
雙方戶口名簿
最近1年內的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
換證規費50元
所以預備幸福攜手過一生的準新人們,記得要帶結婚書約,上面經過兩位證人簽名。
或者,證人親自陪同到戶所的話,戶所也有準備結婚書約的表單,可現場填寫辦理。
另外,還要記得帶結婚當事人雙方的戶口名簿、身分證、印章、一年內近照各一張。最重要的,提醒再提醒,結婚當事人兩位一定要親自到場喔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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